| 上诉人苏发俊与被上诉人王军正、张宝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11:35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8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发俊,男,生于1953年5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正,男,生于1955年8月21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民,男,生于1960年4月25日,汉族。 上诉人苏发俊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发俊及其诉讼代理人郭建军,被上诉人王军正、张宝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0元,返还上诉人苏发俊。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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