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盗窃一案

2016-07-08 19:59
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4:27:01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宣有(小名李蛋),男,32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雪慧,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建中(又名李中),男,25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会民,男,39岁。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李宣有及其辩护人潘雪慧、被告人李建中、梁会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预谋后,由李宣有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三人到鄢陵县陶城乡陶北村鑫发肉牛养殖基地门前,将该乡张亮桥村村民张书臣停放在该牛场门口的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600元。

二、2013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预谋后,由李宣有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三人到鄢陵县彭店乡古城村西地,将该村村民蒋春学停放在S325公路路边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2187元。

三、2013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预谋后,由李宣有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三人到鄢陵县陶城乡北头路东浙江服饰广场门前,将该乡东刘庄村村民钱艳玲停放在此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025元。

四、2013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预谋后,由李宣有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三人到鄢陵县陶城乡陶北村村民李艳飞家门口,将李艳飞停放在此的红色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2683元。

五、2013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宣有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带着被告人梁会民,走到鄢陵县南坞乡程庄村村民娄军伟家门口时,发现门口停放一辆三轮摩托车,二人喊住被告人李建中,将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潘庄村村民潘丙申停放在此的紫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406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共同退出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书臣、蒋春学、钱艳玲、李艳飞、潘丙申陈述、证人李某某、娄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盗车辆信息、收据、(2010)扶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周口监狱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75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会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宣有、李建中、梁会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宣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李建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

三、被告人梁会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 2014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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