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晓与杨文中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54:29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城民初字第214号 |
原告王晓。 委托代理人庞乾三,一般代理。 被告杨文中。 原告王晓与被告杨文中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宏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薛锋、人民陪审员杜新国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婚后被告思想压力过大,于2012年4月悄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前期被告手机打不通,后期核实已经换号。被告的行为足以说明,他对这个婚姻非常不满,并且由于自身的生理问题他也不想让这个家庭继续存续。综上所述,我们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晓与被告杨文中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原告以被告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及本院对杨有才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尚可。原告诉称婚后由于被告没有性能力致其思想压力过大、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晓与被告杨文中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王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宏钊 审 判 员 薛 锋 人民陪审员 杜新国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