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惠诉被告李好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03:59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通民初字第763号 |
原告李惠,女,汉族,1981年7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好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 原告李惠诉被告李好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惠及其代理人尚会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好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李香,现年8岁,儿子李嘉鑫、现年3岁。由于被告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任,于2010年3月28日抛妻别子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只打电话催促原告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解除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的婚姻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李好涛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惠与被告李好涛于200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6日婚生一女孩李香,2010年6月2日婚生一男孩李嘉鑫。由于被告李好涛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任,于2010年3月外出至今不归,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明,李好涛,李香,李嘉鑫的户籍证明及李好涛之母王秀兰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离家出走后至今不归,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李好涛外出未归,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育问题无法处理,应暂由原告李惠抚育,抚育费暂由原告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惠与被告李好涛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儿李香,儿子李嘉鑫暂由原告李惠抚育,抚育费暂由原告自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厉 东 审 判 员 肖振贞 审 判 员 陈书民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红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