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付桂兰与被上诉人河南业兴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久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53:31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13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桂兰,女, 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顺平,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葛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业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俊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久贤,男, 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系付桂兰之夫。 委托代理人段顺平,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葛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付桂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业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兴置业公司)、原审被告张久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桂兰和原审被告张久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顺平,被上诉人业兴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付桂兰。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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