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盗窃一案

2016-07-08 19:59
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4:24:18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秋峰,男,51岁。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永强,男,2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2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预谋后,由王永强驾驶李秋峰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二人到鄢陵县马坊乡姚庄村,由李秋峰实施盗窃,盗走该村村民姚路家三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共价值2310元。案发后,李秋峰退赔姚路家1500元钱。

二、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预谋后,由王永强驾驶李秋峰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二人到鄢陵县马坊乡寺拐村,由李秋峰实施盗窃,盗走该村村民郑玉仙家三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共价值2430元。案发后,李秋峰退赔郑玉仙家2000元钱。

三、2013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预谋后,由王永强驾驶李秋峰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二人到鄢陵县马坊乡后杨河村,由李秋峰实施盗窃,盗走该村村民周保振家一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1400元。案发后,李秋峰退赔周保振家1000元钱。

四、2013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预谋后,由王永强驾驶李秋峰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二人到河南省临颍县石桥乡藕河村,由李秋峰实施盗窃,盗走该村村民李伟杰父亲李德宇家的三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共价值3730元。案发后,李秋峰退赔李德宇家1500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路、郑玉仙、周保振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凭条、河南省周口监狱犯罪档案资料、调查报告、(2006年)鄢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秋峰释放证明、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9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秋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秋峰、王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李秋峰退赔6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秋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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