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小红诉张建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52:1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19号 |
原告张小红,女。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峰,男。 原告张小红诉被告张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4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自私自利,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期间家里要靠原告打工挣钱贴补家用,被告对于家庭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现在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新密市民政局婚姻档案证明一份,证实双方于2009年9月2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张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后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仍能继续生活下去。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小红与被告张建峰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松峰 审 判 员 吕淼霞 审 判 员 张留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