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盗窃一案

2016-07-08 19:59
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4:22:28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华,男,4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2月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红强,男,4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2月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德锋,男,3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2月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华、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华、张德锋、钟红强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到鄢陵县望田镇黄家村,由钟红强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村外等候,李建华、张德锋将董东亮停在自家门店前的富祥牌三轮摩托车、吴红伟停在其兄弟家大门口的真马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该两辆三轮摩托车拉至许昌县张潘乡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共价值2929元。案发后,两辆三轮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红伟、董东亮陈述、证人钱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盗车辆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建华、张德锋、钟红强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华、钟红强、张德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所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红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德锋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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