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俊与被告张长胜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42:34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530号 |
原告周俊,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胜,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 原告周俊与被告张长胜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大磊,被告张长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俊诉称,2005年12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4日生一女,取名张心茹。2009年,原、被告双方在大拱桥社区租房定居。后于2011年在市区“万家灯火”购置商铺一间,2012年初双方以按揭付款的方式在市区“中铁领秀城”购置住房一套。婚姻期间,被告整日游手好闲,惯于在外吃喝玩乐且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闹不休,被告时常对原告殴打致轻微伤,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痛苦。原告认为,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了挣脱出这种痛苦的婚姻枷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心茹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长胜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孩子太小,我和原告并不是没有夫妻感情,而是今年家里发生很多事,造成了家庭纠纷,主要是原告在信阳市航鹰大酒店工作期间,贪污公款213500元,被酒店发现,酒店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当时比较着急,我们就向我姐张秀娟借了2万元,先还了酒店63500元,后因无法借到15万元,我们欲将万家灯火的商铺做给酒店抵15万元,但原告说将商铺转让给我姐作价17万元。我多次找我姐和姐夫,他们同意了,我姐和周俊一起到航鹰大酒店将剩余的15万元还上,周俊才免去了牢狱之灾。现在原告说我们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我不认可,若无夫妻感情,我怎么会到处借钱救原告。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目前在我们名下的有按揭的中铁领秀城房屋一套,其中首付12万元是向我父母借的。位于万家灯火的商铺已经作价17万元转让给我姐。我们的存款均由原告掌握,之前还航鹰大酒店的41500元,就是我们的共同存款。3、我从未打过原告,因原告在航鹰大酒店的事情发生后,她脾气急躁,经常生气,在家闹,我总是作她的工作让她宽心,从没有责怪她,她却不理解,还动手打孩子,甚至殴打我母亲,我考虑到维持一个家庭不容易,总是忍让,希望孩子有个完整的家。综上,我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让孩子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4月17日在上天梯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11月4日生一女取名张心茹。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纷争被打伤,原告搬回其母亲家居住。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张心茹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虽然婚前相识时间短,但婚后不久其婚生女即出生,双方家庭生活相对比较正常稳定。此次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家庭矛盾产生了纷争导致原告被伤害的结果,但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又因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女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和完整家庭的呵护,且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周俊与被告张长胜离婚。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周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 判 长 张丽红 审 判 员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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