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润民诉被告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41:34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777号 |
原告秦润民,男,1936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宓新,女,1969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润民诉被告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润民,被告宓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润民诉称,2011年10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许诺一月后偿还,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按照借条协议约定月息2%支付利息17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宓新辩称:1、被告之前的身份是郑州市二七区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这50000元是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理财,不是借款,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借条是错误的,应该出具的是收款条;2、被告已经陆续向原告归还该理财款共计474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宓新向秦润民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秦润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时间2011.10.21-2011.11.21”。2011年12月5日,宓新在该借条上增加如下内容“注:以上款项延续到2012年5月8号全清,月息2‰。”。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借款月利率为2%。 庭审过程中,宓新提交建设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一份,证明其通过丈夫杨旭强的银行卡转账向秦润民还款四笔,分别是2011年12月5日支付4000元、2011年12月21日支付30000元、2012年2月7日支付1400元、2012年6月28日支付5000元。另外,宓新称通过无卡汇款于2012年6月22日支付5000元,2011年10月22日支付现金1000元,2011年11月21日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还款均为本金,共计47400元。 针对上述还款,秦润民认可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无卡汇款共收到45400元,2011年10月22日支付的1000元现金和2012年6月22日支付的1000元现金没有收到。秦润民称其收到的45400元还款是宓新归还其委托宓新投资到郑州名都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款,与本案无关,但是秦润民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期限、币种、利息,内容完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该借条的真实性和效力。被告辩称此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委托其进行投资理财的理财款,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应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数额、利息、期限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被告辩称已经向原告偿还本金47400元,其中2000元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但是未提供偿还借款2000元的证据,原告确认收到其中的45400元,故本院认可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借款45400元。原告诉称收到的45400元是被告归还投资理财款,与本案无关,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宓新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润民借款本金4600元。 二、被告宓新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秦润民利息。其中2011年10月22日至2011年12月5日以50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 2011年12月6日至2011年12月21日以46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2月7日以16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 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6月22日以146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2012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8日以96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2012年6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以46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秦润民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秦润民负担1351元,被告宓新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