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俊海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41:15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俊海,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3年2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3年2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海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艳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杨俊海携带油锯等工具到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南地盗伐杨树2棵,于次日2时许,被告人杨俊海又盗伐该处杨树4棵,后卖至王屯村的板厂。经林木资源司法鉴定,被盗林木立木蓄积3.2574立方米,被盗杨树的价值为1376.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俊海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俊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杨俊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杨俊海携带油锯等工具到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南地盗伐杨树2棵,于次日2时许,被告人杨俊海又盗伐该处杨树4棵,后卖至王屯村的板厂。经林木资源司法鉴定,被盗林木立木蓄积3.2574立方米,被盗杨树的价值为1376.25元。 另查,被告人杨俊海案发后对上述盗伐林木的失主进行了全部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俊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峰等人的陈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失主收到条等证据材料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海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俊海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俊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俊海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油锯,依法营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俊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杨俊海犯罪工具油锯一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长海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