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占军危险驾驶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1:42:26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128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占军,男,31岁。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2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1日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占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艳、被告人黄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占军饮酒后驾驶豫KHF353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坊乡前陈村西头十字路口处与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的李风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的乘车人程海涛受伤。经鉴定,从送检的黄占军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8.66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占军赔偿被害人程海涛7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黄某某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花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鄢陵县公安局鄢公(交)行罚决字[2013]2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占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