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刘建民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41:11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1091号 |
原告张冬梅,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建民,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魁,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刘建民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冬梅、被告刘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冬梅诉称,我与被告刘建民于2003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18日生一子刘国庆。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爱喝酒,酒后有时殴打原告,被告还时常找亲戚朋友四处借钱,不顾家庭生活,自私自利,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原告结婚时带去的所有物品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及所有债务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50%。 被告刘建民口头辩称,我与张冬梅结婚以来这么多年双方感情都很好,不存在破裂的情形;同时双方的孩子刘国庆现在才九岁,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不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刘建民于2003年自由恋爱认识,2004年4月5日在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8月18日生一子取名刘国庆,现在信阳市实验小学就读。婚后因性格不合张冬梅与刘建民偶发吵闹,张冬梅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持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刘建民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之间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矛盾或纠纷,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婚生子刘国庆现年九岁仍在信阳市实验小学就读,健康的家庭环境对其今后的成长至关重要。原告张冬梅诉称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刘建民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张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