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得长犯危险驾驶罪 |
提交日期:2013-08-05 11:48:50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平刑初字第168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得长,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于2013年6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得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得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7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苏得长醉酒后驾驶豫QHB118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永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乐大道与陈蕃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血醇检验鉴定,苏得长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1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得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查获经过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799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得长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得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得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