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黄雨贵等人合同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25:4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88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粤汉饲料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粤汉码头9号。2006年5月26日被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法定代表人黄雨贵,湖南省衡阳市粤汉饲料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雨贵,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200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3年2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妨碍侦查,于2004年2月23日网上刑事拘留在逃;2008年9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29日移交中牟县公安局,当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2月31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伍新,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2002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03年2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妨碍侦查,于2004年2月23日网上刑事拘留在逃;2008年9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29日移交中牟县公安局,当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2月31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湖南省衡阳市粤汉饲料厂及原审被告人黄雨贵、廖伍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雨贵、廖伍新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雨贵、廖伍新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雨贵、廖伍新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