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胡灿春与被告高帆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4:56:01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信浉民初字第879号 |
原告胡灿春,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斌、杨娟,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帆,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灿春与被告高帆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斌、杨娟,被告高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雪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灿春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在浉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6月生一子取名高一鸣。原告以为二次婚姻找到了幸福归宿,但事与愿违,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肤浅,婚后被告的恶习慢慢显露出来。被告嗜赌成性,心情不好就找原告出气,并时常大打出手。被告喜爱喝酒,原告稍加劝阻就会遭到拳打脚踢。而且被告心胸狭窄,婚前双方都有孩子,被告的女儿一直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将其视为自己的孩子一样。但原告的儿子一两个月到家里玩一下,被告就生气。原告本着双方都是第二次成家不容易,而且儿子高一鸣太小,每次都默默忍受着。被告时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无奈几次拨打110求助,民警到后,被告每次都保证不再打原告,但却总是出手,原告最终被被告殴打后赶出家门。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彻底绝望。因此,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一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高帆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不赌博、酗酒,并未实施家暴。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认识,2009年4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6月生一子取名高一鸣。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有数年,且生育有子女。尽管目前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通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不是没有改善的可能。庭审中,被告高帆也表达了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努力改变的意思。因此,应当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综合本案原告胡灿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胡灿春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灿春与被告高帆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胡灿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