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运磊非法行医一案

2016-07-08 19:58
被告人蒋运磊非法行医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1:44:00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运磊,男,41岁。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运磊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蒋运磊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鄢陵县望田镇西街开办诊所非法行医,2008年5月9日、2009年5月4日、2013年3月1日三次被鄢陵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处罚后,被告人仍继续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杨某证言、鄢陵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证明、情况说明、河南省罚没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鄢陵县卫生局证明、查封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运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为人治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运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运磊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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