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瑞莲与被告周平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05:00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信浉民初字第1726号 |
原告王瑞莲,女,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瑞莲儿子。 委托代理人冯应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平,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瑞莲与被告周平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莲委托代理人赵军、冯应华,被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瑞莲诉称,2012年7月14日早晨6点钟左右,我在107国道散步,行至周平钢材附近时,突遭周平钢材看场的黑色藏獒扑倒(系狗的主人周平没牵住),导致腰椎一、二、四节骨折。后住院28天,于2012年8月11日出院,现在家静养。此事给我的心身带来极大的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1610.84元,向原告当面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周平辩称,原告王瑞莲受伤与被告无关,系原告自己摔伤,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早晨6点钟左右,原告王瑞莲在107国道散步,行至周平钢材销售部附近处受伤。原告王瑞莲称遭周平钢材看场的黑色藏獒袭击,被该狗扑倒。被告周平称当时的情况是,他牵着狗在距离原告王瑞莲约10米远的地方溜狗,听到原告王瑞莲叫了一声“哎哟”,本人并不知道原告王瑞莲是怎么摔倒的,把狗牵回去后他问原告王瑞莲有没有事,原告王瑞莲说她的腰疼起不来,他就将原告王瑞莲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500元费用。原告王瑞莲在信阳市中心医院 住院治疗28天,2012年8月11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包括注射疫苗费用)2618.98元,该院诊断为一、二、四节椎体骨折。原告王瑞莲提供有其注射疫苗的相关材料,但住院病历中没有关于有外伤的记载。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王瑞莲的伤情为八级伤残。庭审中,原告王瑞莲提供了其儿子赵军与被告周平通话的录音。通话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协商如何了结此事。被告周平质证称,通话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内容可能被剪接,因此,申请对该录音是否被剪接进行鉴定。事后,经过湖东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有意以9000元了结此事,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被告周平认为公证书中显示是他的狗咬了原告王瑞莲,因被告周平对该事实不认可,此事又未能了结。 同时查明,原告王瑞莲的腰部有陈旧伤。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莲受伤的过程没有第三人予以证明,综合原告王瑞莲受伤时被告周平的狗确实在现场附近出现,原告王瑞莲受伤后被告周平将其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500元费用,事后双方对了结此事曾经有协商的事实,原告王瑞莲受伤与被告周平的狗有关联的盖然性高于被告周平辩称原告王瑞莲受伤与被告无关的盖然性。因此,本院确认原告王瑞莲受伤系被告周平饲养的动物造成的这一事实。关于被告周平申请对该录音是否被剪接进行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录音中被告周平确认的内容在确认双方对了结此事曾经有协商方面是完整的,被告周平申请对该录音是否被剪接进行鉴定与原告用该录音证明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因此,对被告周平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原告王瑞莲请求的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部分,因原告王瑞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从事的职业,且受伤时本人已满70周岁,又为退休职工,对其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同时对残疾赔偿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相应调整。被告周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如下,1、医疗费2618.98元。2、护理费1947元。3、营养费56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5、残疾赔偿金36796.7元(61327.86×60﹪)。6、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7、交通费500元。8、鉴定费700元。以上合计49962.68元。被告周平已支付的500元可从上述款项中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瑞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9962.68元,被告周平已支付的500元可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王瑞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90元,被告周平承担1050元,原告王瑞莲承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审判长 张黎明 审判员 张金强 审判员 陈金榜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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