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建强与李广明、李凤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1:21:41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6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建强,男。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明,男。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皋,男。 委托代理人肖广平。 上诉人景建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广明、李凤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红艳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玲玲 安法网8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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