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贤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

2016-07-11 13:01
郑国贤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7 14:27:5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33号

郑国贤:

你因你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68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经向专家咨询意见,由专家作出相应技术评估意见。并经过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依据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的环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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