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玄增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环评批复一案

2016-07-11 13:00
郑玄增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环评批复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7 14:42:4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39号

郑玄增:

你因你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环评批复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96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裁定以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评[2007]236号批复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郑玄增同村村干部及村民共三人亦参加了2007年8月10日的公众座谈会。该项目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2009年11月竣工并开始试生产。该环评批复是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及投入生产的前置审批要件,且环评过程中经过两次公告,故自郑玄增应当知道该环评批复的时间至其2012年6月1日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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