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茹菊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3:55:57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01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菊红(又名小红),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2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700元,12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菊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菊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被告人茹菊红在名为“玉”的妇女介绍下加入实际神。2012年11月,茹菊红接到名为“张楠”的妇女指令,欲在所谓的世界末日来临之际,以散发传单、拉人入会的方式进行实际神非法传教活动。2012年12月12日,茹菊红、黄××、张××、韩××(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人携带实际神宣传品在渑池县坡头乡城头村徐家门以散发宣传单、 拉人入会等方式进行非法传教时被当场抓获。从茹菊红身上扣押宣传单1张、MP4一台;从茹菊红丈夫黄××身上扣押宣传单6张、MP4一台;在茹菊红家中,查扣宣传品406张、MP4三个、书籍3本、光盘2张,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与反恐怖支队鉴定,以上物品均为邪教组织实际神宣传品。 指控认为,被告人茹菊红利用小册子、宣传单、书籍等9种416本(份)及光盘2张、5个MP4等实际神宣传品,散发传单,拉人入会,传播实际神,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茹菊红能认罪悔罪,表示以后绝不再信奉实际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茹菊红在自称“玉”的妇女介绍下加入“实际神”(又名“全能神”)。2012年11月,茹菊红接到名为“张楠”的妇女指令,欲在所谓的世界末日来临之际,以散发传单、拉人入会的方式进行实际神非法传教活动。2012年12月12日,茹菊红、黄××、张××、韩××(后三人另案处理,均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四人携带实际神宣传品在渑池县坡头乡韶峰村徐家门以散发宣传单、拉人入会等方式进行非法传教时被当场抓获,从茹菊红身上扣押宣传单1份、MP4一台,另查茹菊红已发出邪教宣传单4份;从茹菊红丈夫黄××身上扣押宣传单6份、MP4一台;后公安民警在茹菊红家中查扣宣传单406份、MP4三台、书籍3册、光盘2张。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鉴定,以上物品均为邪教组织“实际神”的宣传资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茹菊红的供述,证人黄××、张××、韩××、上官××、赵××的证言,2012年12月12日渑池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民警周建平、裴超亮书写的查获经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国保大队破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三门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鉴定证明,被告人茹菊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菊红利用宣传单400余份、光盘2张、5台MP4等实际神宣传品,散发传单,拉人入会,传播“实际神”,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茹菊红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菊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赵 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