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居委会第二居民组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登封市汽车西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2016-07-11 13:00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居委会第二居民组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登封市汽车西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7 12:16: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99号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居委会第二居民组:

你单位因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登封市汽车西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和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登封市汽车西站颁发的(1996)第65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该宗土地虽原属第二居民组所有,但西关村委已持续占有长达二十余年,依照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登封市汽车西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原西关村委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上显示涉案土地已被收归原西关村委所有,并对第二村民组已经办理了土地补偿手续。经过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等程序,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登封市汽车西站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你单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单位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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