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福庄诉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2:14:5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 (2013)郑行申字第101号 |
张福庄: 你因诉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和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张福庄要求对侵害责任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并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8月期间,第三人李现增、张文明、靳同尧等群众在苟堂镇樊沟村委及张家门组的安排下,对2005年经镇村规划已形成路基的土公路进行水泥硬化,该修路行为系集体行为,而非第三人的个人行为,且事实上并未侵占张福庄的责任田,也未擅自破坏种植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关于张福庄反映第三人将其房屋、玉米等物品毁坏的情形,不属于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权的处理范围。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8日作出“关于对张福庄要求对侵害责任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张福庄请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张福庄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超出了原审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不应进入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