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晓与程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2:10:5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再终字第2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皓,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华、张国伦,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晓,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孟晓与程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8)金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程皓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皓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11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程皓及其代理人张国伦与孟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明哲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利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