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明法诉被告樊重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1:32:18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内民二初字第127号 |
原告周明法,男,63岁,汉族,系内黄县新兴温棚瓜菜技术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樊重喜,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周明法与被告樊重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卫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重喜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明法诉称,2012年2月10日,被告在原告门市部拉走价值3300元的化肥,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答应很快就给原告欠款。过了一段时间,原告给被告要账,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拖到现在也未给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在原告门市部,现在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被告应给付原告所欠化肥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300元化肥款及相应利息(利率按月息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樊重喜未到庭陈述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明法在内黄县东庄镇三流河村经营农资化肥门市。2012年2月10日,被告樊重喜从原告经营的门市处购买价值3300元的化肥,当时被告未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随引起诉讼纠纷。另查明,原告周明法经营的门市原名为“内黄兴农农资服务部”,2011年3月更名为“内黄县新兴温棚瓜菜技术服务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原告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樊重喜欠原告周明法化肥33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诉请被告还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利息请求,是其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为早日解决双方纷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重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明法化肥款人民币33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明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社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卫锋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卫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