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1:37:54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淮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健康,男,1988年8月18日生。 被告人李建起,男, 1973年3月3日生。 被告人张鑫,男, 1990年4月6日生。 被告人陈元虎,男, 1977年10月14日生。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四人均系杜x食品批发门市部聘任的员工。从2013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四人利用在杜x位于淮滨县栏杆镇郭营村附近的仓库里装货之机,先后多次偷拿库内存放的兑奖饮料瓶盖,然后用盗取的瓶盖与杜x进行兑奖以获取利益。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各获利2500余元,孙健康获利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四人各自退还杜x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x的陈述及收取退赃款凭证、到案经过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分别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健康、李建起、张鑫、陈元虎系初犯并当庭认罪,均已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健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建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张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元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锦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祥(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