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晓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1:20:31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186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斌,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郑州乘警大队抓获,临时羁押于安阳市安阳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保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晓斌对被害人李留阳谎称自己能够不用通过考试就能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李留阳信以为真,便将他人委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7500元钱交给了被告人张晓斌。被告人张晓斌将这7500元用于自己门市的生产经营。案发后,赃款已退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晓斌供述;被害人李留阳陈述;证人段xx、李xx、顾xx、王xx、张xx的证言;抓获及临时羁押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晓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晓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秀文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