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广超盗窃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0:43:46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127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广超,男,35岁。2010年因犯抢夺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该案被羁押1个月零29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1日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广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华、被告人冯广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0日7时左右,被告人冯广超在鄢陵县开发区阳光海岸洗浴中心门口东边,将鄢陵县柏梁镇贾庄村村民贾宁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110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13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广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宁辉陈述,证人程某某、安某某、石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河南省鄢陵县法院(2011)鄢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2009)鄢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广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广超在判决宣告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广超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摩托车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鄢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冯广超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冯广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