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祖琴诉敖正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1:03:07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商民初字第809号 |
原告谢祖琴,女, 1979年8月7日生。 被告敖正括,男,1980年9月4日生。 原告谢祖琴与被告敖正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祖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正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9月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找茬殴打原告。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一个婚生子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原告谢祖琴与被告敖正括经人介绍认识 ,2003年9月同居,2004年5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并于2004年1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敖XX,于农历2012年12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敖X。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原被告常发生吵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沟通多交流,共尽夫妻家庭义务。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谢祖琴与被告敖正括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祖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淑均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