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国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0:56:40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245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国强,男,45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内黄县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国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梁国强在内黄县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职工车棚内停车时,发现一辆香槟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车钥匙在车上没有拔,遂将其钥匙拔下拿走。在上班期间中途出来将该电动自行车偷走骑到自己家中。经鉴定: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970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单、出库单,内黄县公安局中原瓷都分局证明,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梁国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国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其所盗物品已退归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国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林 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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