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健康诉被告张凯、王业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0:41:44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太民初字第654号 |
原告李健康,男、回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马头镇马东行政村马东村。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凯,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大子文镇西辽城村。 被告王业才,男、汉族、50岁,住太康县马头镇前坡村。 原告李健康诉被告张凯、王业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康委托代理人荣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王业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健康诉称,张勤堂有一面粉厂租给被告张凯,被告张凯又租给原告,2010年7月8日,张勤堂、张凯与原告李健康经协商,自愿解除租赁关系并重新达成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面粉厂的所有机器设备转让给被告张凯,由张凯进行经营。因原告在租赁期间添置了部分设备及其他费用,由张凯付给原告转让费20000元,付给张勤堂51000元,并有王业才作为担保人,但被告张凯至今没有支付20000元。现原告李健康要求被告张凯支付转让费20000元,被告王业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凯、王业才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勤堂有一面粉厂(位于太康县马头镇东村东街路南)于2009年7月16日租给被告张凯,被告张凯于同日租给原告李健康,后原告李健康不愿经营该面粉厂于2010年7月8日张勤堂、张凯、李健康三方重新达成协议,协议该面粉厂由被告张凯经营,因原告李健康在经营该面粉厂时对机器设备进行了更新、添置和修理,由被告张凯付给原告李健康20000元,并有被告王业才为被告张凯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向被告张凯催要,被告张凯至今没有支付。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康与张勤堂和被告张凯三方达成的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协议达成后被告张凯未按约定向原告李健康支付20000元,原告李健康要求被告张凯支付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业才作为担保人未能履行保证义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李健康20000元。 二、被告王业才对被告张凯应付给原告李健康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仕 新 审 判 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柳 泉 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士 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