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周立岗要求宣告郑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0:33:42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90号 |
申请人周立岗,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 申请人周立岗要求宣告郑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立岗称,被申请人郑书勤,女。自2001年郑书勤患脑梗塞瘫痪失语至今,多年来积极治疗仍无好转,无行动及表达能力。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周立岗要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郑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郑书勤因患疾病双侧大脑重度萎缩及软化(液化),冠心病,目前遗留“植物状态”。其重度运动障碍,属伤残一级,其目前状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书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自琨为郑书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刘 雅 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清 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