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楠楠与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0:25:40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1343号 |
原告魏楠楠,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赵卫东,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楠楠与被告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楠楠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楠楠、被告赵卫东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户平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楠楠诉称,2013年7月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后我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拖欠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赵卫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魏楠楠借给被告赵卫东现金5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赵卫东于2013年7月2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借魏楠楠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赵卫东。”2013年7.25.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不还,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赵卫东借原告现金,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才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秋 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迅 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