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段三超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57:00 |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宁刑初字第169号 |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三超,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2012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2日因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洛宁县公安局从郑州市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三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 2011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段三超来到洛宁县××镇××村村民王××租住的××镇××街的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王××放在家中的40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外出打工,并将所盗现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三超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三超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段三超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段三超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 2014年11月1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辛 洁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京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