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彭邦兵与被上诉人黄乃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0:00:2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4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邦兵(又名彭帮兵),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乃伟,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彭邦兵(又名彭帮兵)因与被上诉人黄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由于上诉人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3)商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9月至2009年5月彭邦兵(又名彭帮兵)分五次向黄乃伟借款后未还而引起纠纷。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贷出方黄乃伟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黄乃伟的住所在地在河南省商城县,亦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商城县,因此,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