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二诉宋小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58
宋小二诉宋小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7 09:47:45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武民北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宋小二,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存龙,武陟县三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小丙,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秋,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小二与被告宋小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存龙,被告宋小丙委托代理人王小秋、宋中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住东边,被告住西边。2010年2月,原告盖北屋五间。2011年秋,被告紧挨原告房屋盖一两层楼房后,原告房屋西三墙开始出现裂缝。现裂缝越来越大,西边一间前后墙已决裂,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安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59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的房屋受损系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建房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建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3、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适当,应否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村委证明,证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关系;2、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受损是因被告建房引起的;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受损的价值;4、鉴定费票据两份,证明鉴定花费。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系相邻关系,对证明指向有异议,房屋损害与被告没有关系;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费用系由原告申请的,这些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

被告未举证。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原告房屋损坏与被告建房有无因果关系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原告对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首先鉴定结论,确定被告建房与原告的房屋损害有因果关系,这个是不客观的,因为上边没有确定双方房屋之间的距离;其次,该鉴定也明确说明了原告房屋受损系其自己地基不稳,等原因才造成其房屋受损,这些可以说明,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建房没有因果关系,我方不应承担责任;本院委托河南瑞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西端间墙体裂缝进行维修所需费用进行测算,原告对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无异议;被告对于工程造价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现场勘查及概况均未标明双方房屋之间距离,房屋受损所做的工程造价,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鉴定内容,确定的维修内容与之前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受损内容相矛盾,其所维修的地方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被告对鉴定意见书及工程造价报告均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原告对鉴定意见书及工程造价报告无异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确认证据本身的证明效力。

经庭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住东边,被告住西边。2010年2月,原告盖北屋五间;2011年秋,被告挨原告房屋盖两层楼房,两房之间相距50公分,两房地面之间未硬化,无排水坡度。被告建房后,原告房屋西三墙开始出现裂缝。原告认为房屋出现裂缝系被告建房所致,被告认为系原告房屋自身问题所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原告房屋损坏与被告建房有无因果关系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房屋西端间前后墙及西山墙圈梁以下裂缝系系受被告建房附加应力影响所致,与新建房屋有因果关系,其他损坏系房屋自身问题所造成。本院委托河南瑞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西端间墙体裂缝进行维修所需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为维修费用为659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家系邻居,邻里之间应当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从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来看,原被告两家房屋紧靠,且建造不同时,被告所建房屋地基基础附加应力作用到原告房屋地基上,造成原告房屋原已基本稳定的地基基础受荷载作用后产生新的沉降,带动上部结构变形、开裂;两房地面之间未硬化,无排水坡度也会对房屋有不利影响,可见,原告房屋出现裂缝与被告建房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房屋基础本身的沉降以及未及时将两房屋之间地面硬化处理,未建造排水坡度,也是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重要原因,故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被告有责任,原告也有责任。被告建房是在自己的宅基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被告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故被告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着公平合理解决双方纠纷的原则,虽然被告建房本身并无过错,但被告建房是导致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重要因素,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房屋修复所需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的测算结果维修费用为6590元,由原、被告承担32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小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小二房屋损失3295元;

二、驳回原告宋小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5800元,由原告承担2900元,被告承担290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290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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