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汪继波、陈远亮与被上诉人姜伟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52:2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65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继波,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远亮,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伟,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 上诉人汪继波、陈远亮因与被上诉人姜伟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继波、陈远亮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姜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郭毅勇 审 判 员 门长庚
二O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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