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诏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58
被告人王诏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7 09:46:12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诏新,女。

辩护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诏新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诏新及辩护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害人宋应万通过朋友李旗认识了被告人王诏新,王诏新称其是领导子女,与市里主要领导关系好,能办事。于是宋应万和李旗找到被告人王诏新请求其为宋调动工作,于2008年元旦前,王诏新以活动工作为名向宋应万索要现金100000元。此后,宋应万多次催问王诏新调动工作一事,王诏新都以快有结果敷衍了事。在经多次催问无果时, 于2010年11月11日宋应万让王诏新打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2012年5月左右,宋应万向王诏新讨要100000元钱,被告人王诏新采取打卡与付现金的方式偿还受害人2700元,后回避不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诏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诏新拒不认罪,认为其案件属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

辩护人黄建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诏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1、王诏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3、被告人及亲属归还被害人宋应万100000元现金和利息2700元,4、证人李旗与被告人之间存在金钱利害关系,其证言未经查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害人宋应万通过朋友李旗认识了被告人王诏新,王诏新称其是领导子女,与市里主要领导关系好,能办事。于是宋应万和李旗找到被告人王诏新请求其为宋调动工作,2008年元旦前,王诏新以活动工作为名向宋应万索要现金100000元。此后,宋应万多次催问王诏新调动工作一事,王诏新都以快有结果敷衍了事。在经多次催问无果时, 于2010年11月11日宋应万让王诏新打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2012年5月左右,宋应万向王诏新讨要100000元钱,被告人王诏新采取打卡与付现金的方式偿还受害人2700元,后回避不见。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王诏新之父王守廉以王诏新名义与被害人宋应万签订协议:王诏新归还宋应万现金100000元,双方经济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诏新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2)无前科证明;

(3)抓获经过;

(4)收条一份, 证实2010年11月1日王诏新收到宋应万十万元现金的情况;

(5)公证书一份;

(6)协议书及收款凭证各一份;

(7)宋应万撤案申请书一份,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x(男,汉族)的证言:

小宋(宋应万)是从部队退伍回来的,分到南阳市汽车站内部派出跟着我干,大概时间应该是2003年左右,小宋很勤快老实,我对他印象一直不错,后来我把他推荐到宛运集团公司办公室下属的小车班,我们关系一直不错。

王诏新,有30来岁,我与她认识是因为她在南阳汽车站手机丢失,到车站内部派出所报案时认识的,大概有六七年了吧,后来她经常往返于南阳和郑州,每次我在那值班时,她都和我聊天,有一次从郑州回来,喊我去家里喝茶,于是我就叫上了小宋,一起到她家去喝茶,后来又和小宋我们一起去过几次,都是去喝茶。这些都是在没有提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去的,提小宋安排工作是后来有一次,我们仨个人又在一起喝茶的时候,她提出来帮小宋安排工作的,但当时我们也一直没有口头同意,后来小宋经过与家里商量思考之后,便相信她了,接触就多了。在平时聊天过程中,王诏新说她父母都是领导干部,她妈是省高级法院的副院长,后病故了,她爸是信阳市的老领导,说她哥一个是武汉市防爆支队的支队长,一个是郑州市治安支队的支队长,她个人是单身,没有结婚,在市司法局上班,后调到市公安局政治部,但是在那挂靠着,人没有去上班。

大约是在2007年11月,因为经过多次接触,王诏新说能帮助小宋安排工作,于是小宋和我便去找她看能否帮忙,她说问一问领导,肯定需要花钱。在2008年元旦之前。小宋和我带着10万元钱到她家去,钱是用档案袋装的,到她家后便说起安排工作的事,她当场就答应了,然后小宋就把10万元钱交给她了,她接过钱便顺手把钱放在客厅一个柜子里了。她家租住在老戏校家属院。她说会尽快办的,具体安排在检察官培训中心,过完年后就能落实到位的。

问:她当时给你们讲找哪个领导办?

答:她当时就说找小陈市长办理(陈光杰),让我放心,耐心等待。

问:在2010年11月11日,她出具的收条是怎么回事?

答:因为这件事情,我和小宋感觉耽误时间太长,怕不保险,空口无凭,于是我和小宋商量让她打个收条。于是在2010年11月11日我和小宋再次到她家去便让她给我们打了个收条。

问:在2008年元旦前,你和宋应万一起把十万元交给王诏新后,王诏新是否回复安排到什么单位?

答:在我的印象中说是政法干校或是公安干校,实在不行的话到检查官培训中心。

问:当时王诏新说安排到政法干校或公安干校,或者检察官培训中心,是否征求过宋应万的意见?

答:征求过宋应万的意见。

问:宋应万当时是怎么说的?

答:当时宋应万说的是只要能安排好就行,没有其他想法,总之是同意。

问:当宋应万感觉事情办不成后,你和宋应万是否去要过钱?

答:在感觉事情难成时,我和宋应万怕将来她不承认,于是在2010年下半年我和宋应万一起去找王诏新要钱,王诏新总是扯由,没有办法,我们便让她给宋应万打了个欠条,我作为证人在场,并且也签了字。

问:你和宋应万一起去找王诏新要过几次钱?

答:要过,次数可不少,在打欠条之前就要过几次,我和小宋一起去的,都是到她租住地。打条之后,我和小宋也要过两三次,但每次都没有结果,非常不高兴。我记得有一次在她租住房下面的一个饭馆里吃过一次,具体时间大约是2012年上半年,还有一次是让这年饭馆里端上去的。其他的都记不太清了,时间太长了,反正要过不少次,每次都有借口,都没有还过钱。

(2)证人赵xx(女)的证言:

问:你是否认识一个叫王诏新的女子?

答:我认识,她租住过我的房子,以前不认识,只是在租房后才认识。

问:你房屋的具体位置在哪里?

答:南阳市影剧院后边家属楼,房子比较旧,我的房子位置在东单元三楼西户。

问:王诏新是什么时间租住你的房子的?又是什么时间搬走的?

答:她是2004年7月1日开始租住的,2012年10月31日搬走的。我前年给她讲过,说外孙上十三中,想让她搬走,但她因事不想搬,所以去年才搬走的。

问:你们的租赁费是怎么协议的?

答:一年一交房租,都是每年提前一个月交。

问:你是否知道王诏新个人的具体情况?

答:她租住房子的时候,我不想让不三不四的人住,所以我便打听后,得知她是南阳市司法局下属的一个公证处上班,她说她没有结婚,其她情况也不清楚了。

问:你是否知道她的家庭情况?

答;家庭情况也不知道,只是有时听她说过,她爸是南阳市公安局的,后又说她哥也是公安上的,具体是不是咱也只是听听。

问:你是否知道她后来搬家搬到哪里了?

答:2012年10月30日,邻居给我打电话,说租户王诏新要搬家了,我去后,看到有一辆中等半截货车,她和她父亲在屋里收拾东西,另外还有两个男的帮助搬东西。后因为中午回去做饭,我交待她搬家后钥匙和水电沼气费到时交给我,她父亲同意了。后第二天,一楼东户的邻居打电话让我去拿钥匙,但水电费没有给我交,后再也没有见过她。至于她搬到哪里了,我不清楚。

4、被害人宋应万陈述:

问:你今天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情?

答:主要反映我被骗现金10万元钱,其余花销开支约3万元。

问:你把被骗的经过讲一下?

答:2006年12月,经朋友李旗介绍认识了一个30多岁的女人,名叫王诏新,自称是原信阳市老领导的子女,并且与市里领导是亲戚,认识很多人,有办法帮人安排工作。2007年11月,我和李旗去找王诏新看能否帮忙给我安排工作。过几天后,她说已经问过领导了,能安排一个事业单位,带编制,不过要先拿3万元当见面礼。后过两天,我和李旗去找该女子,她说3万元不要了,说现在有一个名额,要我元旦之前送来10万元现金来,春节时他跟领导见面,送给领导,春节过后工作就能落实了。2008年元旦之前我和李旗把10万元钱送到了该女子住处。从2008年春节过后直到2012年10月份,我和李旗过一段时间就去找该女子问工作落实情况,前前后后请吃饭,买东西等花销有3万余元。王诏新总是说名额是市领导的,已经在常委会讨论过了,没有问题,说是安排到南阳市政法干校,后又说政法干校不好进,进公安干校。后来一直没有结果。2012年九月30日再给王诏新打电话时,她不接电话,后给我发短信,不让我再给她打电话发短信了。于是我就来到公安机关报警。

问:她给你出具的收条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时间是2010年11月11日?

答:因为2010年时,我感觉事情不好,办不成的可能性很大,于是我要求她还钱,不办了,她说钱已经给市里领导了,可以给我打个收条,钱会给我要回来的,但只是时间问题。后便给我出具了一份十万元的收条。

问:当时出具收条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什么人在场?

答:打收条是在2010年11月11日晚上,在王诏新的租住地点,南阳市影剧院后家属院4层老单元楼东单元3楼西户,当时李旗也去了,并且也在收条上签了字。

问:你给王诏新送10万现金时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其他人没有?

答:我和李旗一起去的,在她的租住地点,是在2008年元旦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问:你说一下你与李x的关系?

答:我和李x是朋友、同事关系,他在南阳汽车站上班,我们俩是在2003年认识的,后一直关系很好。

问:你与该女子怎样认识的?

答:我刚开始是通过李x认识的。然后通过多次接触,在一起吃放,便熟悉了,在认识期间,她自己称是原信阳市老领导的子女,与市里一位领导是亲戚,(陈光杰市长)

问:王诏新的基本情况?

答:王诏新有30十来岁,大约有一米六三,六四高。体态较胖,独身,在租住地有五六年时间了,自我认识她,她就在那住,大约是在2012年10月中旬的时候搬家了,现在搬到哪了不太清楚,听李旗讲可能在行署西院。平时大家称呼她小朵或王多。她使用的手机号为13838776688。原租住地固定电话65012323。

问:你是否对她的真实身份进行过验证?

答:没有进行过验证,但我曾经给他买过一次飞机票,时间大约是在2009年至2010年,集体记不清了。我拿着她的身份证去订的机票,当时身份证显示的名字叫王诏新。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南阳市八一西路,具体多少号记不清了。

问:你啥时候感觉自己被骗了?

答:2010年时感觉有些不好。让她给我打了个收条,怕以后没有依据,说不清。缓一阶段后,2012年4月份我去找她,说这个事不办了,你把钱给我算了,她说钱已经给领导了,我也给你打过收条了,你先等等,我要回来钱了,在给你。2012年10月29日,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了那位领导的电话,我便给领导发短信核实情况,后领导回复短信,说不认识此人。让我依法起诉,电话13633778866。

问:你在找她要求退钱的过程中,她还过你钱没有?

答:在2012年7月份的时间,我去她的租住地找她,她正准备出门,然后我告诉她媳妇经常与我生气,让她赶紧退钱,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从包里掏出700元现金给了我。然后她说别人找她办事给她4万元钱,明天打过来后,再打到我卡上,当时卡是我与她一起到白河南长江路的建行办的,第二天的时候她往卡上打了2000元钱,再往后打电话她就不接电话了,发短信也不回了。后来她也搬家了,不再原来的租住地了,便再也见不到她了,找不到她了,她躲避我。

问:你为什么要出具撤案申请书?

答:这个事情,我是以王诏新涉嫌诈骗报案的,但后来王诏新的父亲王守廉和她一个哥一起找到我,说王诏新年龄小,不跟她一般见识,钱他们给我,希望我不要再追究她责任了,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看她父亲年纪也不小了,挺可怜的,再加上如果我不答应他们就不给我钱,于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同意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撤案申请书上签字。签完字后他们才给我的钱。

问:你与王诏新家人提供的撤案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答:我为了要回来钱,没有办法只好签字,但王诏新涉嫌诈骗是真实的,我现在愿意给她一次机会也是看她父亲挺不容易,对于她本人我是非常生气的。

5、被告人王诏新的供述和辩解:

我自幼上学,大学毕业后(1999年)分配到南阳市司法局后因为生病一直在家休养。

问:你知道问什么今天把你带到公安机关?

答:可能是因为我和宋应万之间的经济纠纷的事。

问:你于宋应万是怎样认识的?什么时间认识的?

答:我是通过李旗认识宋应万的,大概是在2007年认识的。

问:你跟李旗是什么关系,是怎样认识的?

答:我跟李旗是普通朋友关系,我是因为有一次在南阳汽车站手机和包丢了,然后报警认识的,他在汽车站派出所上班,我后来一直往返于南阳和郑州,见得次数多了,后来就熟识了。时间大概是2004年或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问:你刚才讲的与宋应万之间的经济纠纷时怎么回事?

答:我跟李旗认识后,李旗把宋应万介绍给了我,后来接触以后,觉得小宋这个人还不错。李旗给我讲看能不能帮助小宋,给小宋安排个工作,找个好去处。说小宋当时的工作不是太理想。大约是在2008年元旦之前,小宋分两次给我了10万元钱。第一次给我了3万,用报纸包着,第二次给我了7万,具体用什么袋子装的记不清了。但数额我是清楚的。

问:但是这两次给你的钱,都有谁在场?

答:这两次给我钱是李旗在场,我和宋应万三个人。

问:当时钱是怎样给你的,在哪里给你的?

答:这两次都是李旗和宋应万一起去给我的,到我原来租住的南阳市影剧院家属院老单元楼3楼西户,到我家后宋应万两次都把钱放到我客厅的茶几上。然后说几句话后就走了。后来我就把钱收起来,放在客厅的抽屉里了。

问:你接到宋应万的10万块钱是怎么处理的?

答:我接到钱后,电话咨询退伍办和编办以及市委办公室,问像宋应万这样的退伍兵是怎样办理的。后来咨询之后,说每年的政策都不一样,再等等看。后来我给李旗说过两次,让李旗把钱拿回去,我继续办,如果办好了,再把钱给我也行,但李旗不同意,这个事是李旗一个人去催我时,我说的,后来这个钱我自己用了。

问:你帮宋应万安排工作,说认识哪位领导没有?

答:没有说过,认识哪位领导也没谈过家里的情况,他们也可能从我平时打电话时听到一些情况。

问:你当时收宋应万给你的钱,打过条子没有?

答:但是没有打,后来大约是在2010年的时候给宋应万打过一个条子。打条是应为给家里好交代,他家人怕他把钱挥霍了。

问:你帮小宋安排工作,说没说具体是哪个单位?

答:没有具体说是哪个单位,就是说帮他调个比宛运分公司好一点儿的单位。

问:为什么李旗要找你帮宋应万安排工作?

答:我不是太清楚。

问:这10万块钱是宋应万主动给你的还是你要的。

答:是他们主动给我的。

问:你咨询的情况是通过自己的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渠道?

答:我是电话咨询的,电话是单位的公开电话,如果政策允许的话,我可以找人帮助调整,所以让他等。

问:这10万元钱你用到什么地方了?

答:具体支出情况我记不清了,及时我平时花了。

问:后来宋应万找你要过钱没有?

答:后来宋应万找我要过钱,但当时我手里没有钱,也就没有给他,时

间大约是在2012年,我在2012年9月份左右往他卡上打了2000元,给他现金700元,共计还了他2700元,还欠他97300元,应为没有攥够,所以也就没有还给他。但我和李旗一直联系不上,让他给小宋说,再等等我正筹钱,同意陆续向他卡上打钱。

问:你把涉嫌诈骗一案的经过讲一下?

答:我是通过李旗认识宋应万的,通过接触后,感觉小宋这个人还不错,后李旗提出看能不能帮忙给小宋调整一个好点儿的工作,但是我便答应帮忙问问,后经过我的询问,感觉这时能办,然后我告诉了李旗,这事有希望,可能难度大一些,只能等机会。于是在2007年年底的时候李旗和宋应万便到我的租住地给我拿了10万元钱,我当时给他们讲,可能要等很长一段时间,后隔一段时间便催我问我办的怎么样了,我说再等等别急。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我还给宋应万打了个收条,当时李旗也在场。从2012年5月份后,宋应万找到我问这件事能不能办,能办就要见结果,不能办就算了,不办了。后来宋应万一直催我要钱,但我一直没凑够,我准备凑够了就还给他。2012年9月份左右,我给他卡上打了2000元,给他现金700元,共计2700元,其他的一直在凑,准备凑齐的就还给他。

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诏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领导人子女,认识领导且领导能为被害人宋应万安排工作的事实,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将自己所有的100000元现金交与被告人王诏新为其安排工作。被告人王诏新骗取100000元现金后将其用于自己生活开支予以挥霍。被告人王诏新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诏新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诏新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诏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辩解理由,因为被告人王诏新并非领导子女,公证书的内容证实她也不认识其自称所谓能够给被害人宋应万安排工作的领导,在骗取100000元现金后也未为被害人安排工作花费分文而将其挥霍自用,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及亲属已归还被害人现金102700元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人李旗与被告人存在金钱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解理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宋应万现金100000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诏新认为本案属经济纠纷,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诏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诏新的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未缴纳的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刘    丽

                                             审判员  李 景 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晓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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