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邦正与黄乃伟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58:30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4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邦正(又名彭帮正),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乃伟,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彭邦正(又名彭帮正)因与被上诉人黄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由于上诉人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3)商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彭邦正(又名彭帮正)于2009年4月16日、2009年8月5日二次向黄乃伟借款后未还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共同遵守约定。黄乃伟向其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