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邦正与胡庆磊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57:44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邦正(又名彭帮正),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庆磊,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 上诉人彭邦正(又名彭帮正)因与被上诉人胡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由于上诉人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多年,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3)商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11月7日彭邦正(又名彭帮正)向胡庆磊借款后未还而引起纠纷。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贷出方胡庆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胡庆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商城县,亦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商城县,因此,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