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朱守军、杨红与被上诉人朱忠英等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49:45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守军,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忠英,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守英,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守珍,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守平,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 上诉人朱守军、杨红因与上列被上诉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守平、杨红及委托代理人邹万泓,被上诉人朱守珍、朱守英及委托代理人张辉、朱忠英、朱守平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审 判 员 李 敏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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