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金荣等与上诉人信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44:34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0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荣,女,1963年4月6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雨,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中心医院。 上列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金荣、谷雨委托代理人及王金荣,上诉人信阳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代理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