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聚众斗殴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09:58:40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60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俊超,男,32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6日在河南省新郑市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同川,男,25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礼同,男,22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梦臣(曾用名薛亚飞),男,19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向伟,男,25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志伟,男,23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3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要卿出庭、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21日23时许,在鄢陵县文明路东北御厨饭店门口,被告人薛梦臣因头天晚上拨打张单(女)的电话,受到张单的质问,张单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俊超,后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纠集多人,在文明路信用社附近与手持木棍的被告人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及程飞龙、郭二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斗殴,梁同川夺过对方的木棍斗殴。互殴过程中,致周向伟等人轻伤、梁同川、唐礼同、周志伟等人轻微伤。 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周志伟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23日,六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志伟放弃对方赔偿,周向伟接受陈俊超、梁同川一万二千元赔偿,双方之间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耿某某、谷某某、张某、程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郑某、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马栏卫生院会计寇井丽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超、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聚众斗殴,其中梁同川、唐礼同、薛梦臣、周向伟、周志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志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梦臣的辩护人认为薛梦臣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及薛梦臣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俊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梁同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唐礼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薛梦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周向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周志伟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审 判 员 雷 云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