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葛守国、朱敏与被上诉人程胜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27:29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4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守国,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胜厚,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葛守国、朱敏因与被上诉人程胜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程胜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