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宗波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33:13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刑初字第43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宗波,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2013]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 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4时40分,被告人杨宗波驾驶豫R418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729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S2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S231线196KM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金春霞相撞后并碾压,造成金春霞当场死亡,豫R41889号牵引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宗波应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春霞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宗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宗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4时40分,被告人杨宗波驾驶豫R418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729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S2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S231线196KM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金春霞相撞后并碾压,造成金春霞当场死亡、豫R41889号牵引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宗波拨打了110,并等候在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宗波应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春霞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杨宗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杨宗波赔偿人民币18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宗波的供述和辩解,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2、证人樊xx证言,与杨宗波的供述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3、被告人杨宗波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和身份证、驾驶证,证实杨宗波的身份; 4、被告人杨宗波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杨宗波无犯罪前科; 5、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21日4时45分,报警人使用号码为136xxxxx968的手机报警,称南邓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6、被害人金春霞及丈夫赵振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证实被害人及其丈夫的身份; 7、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杨宗波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21日杨宗波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传唤后,主动供述了事故经过; 8、杨宗波与被害人家属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及被害人之子赵光全于2013年5月21日出具的收条,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共收到185000元赔偿款,已对杨宗波表示谅解; 9、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宗波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春霞负事故次要责任,有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宗波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宗波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宗波交通肇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保护现场且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宗波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杨宗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宗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晓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