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世兵、王继琴与被上诉人张景中、廖加慧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9:20:49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4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兵,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琴,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中,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加慧,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世兵、王继琴因与被上诉人张景中、廖加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世兵、王继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景中、廖加慧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门长庚 审 判 员 郭毅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 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