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超与李亚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5 09:33:03 |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郏民初字第65号 |
原告宋艳超,男,1982年2月4日生。 被告李亚真,女,1986年3月23日生。 原告宋艳超与被告李亚真离婚纠纷一案,宋艳超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艳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艳超诉称,宋艳超与李亚真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生一女儿,取名宋xx。双方于2009年8月外出打工,将女儿留在宋艳超父母家照看。因双方不在同一个工厂而开始分居。李亚真在打工的工厂里认识了外地的男友,春节不愿意和宋艳超回家。后宋艳超又去该工厂找李亚真时,李亚真已辞工,离开该工厂。宋艳超一直努力寻找李亚真,但李亚真始终不愿回到宋艳超和孩子身边。李亚真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宋艳超与李亚真离婚。 被告李亚真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宋艳超与李亚真于2005认识,200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宋xx,现跟随宋艳超生活。双方婚后经常生气,经询问李亚真母亲伊麦芹,其证明宋艳超与李亚真生气后分居至今已三年多。庭审中,宋艳超表示愿意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其本人自理,并表示因李亚真缺席,不要求处理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宋艳超提供的结婚证、询问李亚真母亲伊麦琴的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宋艳超与李亚真婚后双方经常生气,2010年双方生气后分居至今已满两年,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宋艳超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李亚真下落不明,且双方婚生之女宋xx一直跟随宋艳超生活,宋xx应由宋艳超抚养为宜。宋艳超明确表示抚养费由其本人自理,应予支持。对于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李亚真缺席,无法查实,且宋艳超亦有此要求,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艳超与被告李亚真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宋xx由宋艳超抚养,抚养费由宋艳超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艳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朱彦军
二 Ο 一三 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晓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