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秀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8:35:07 |
|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内刑初字第224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秀军,男,34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秀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樊秀军在内黄县城关镇关庄村其家门口驾驶豫E92523中型客车由南向北倒车时,将车后的行人即被害人苏希兰撞倒并碾轧致死,造成被害人苏希兰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秀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樊秀军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报警和实救。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方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樊秀军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樊秀军依法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网上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结果,接出警信息,被害人苏希兰常住人口登记卡。120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樊秀军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秀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樊秀军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樊秀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秀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林 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旭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