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光成申请刘自叶宣告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08:37:56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特字第00020号 |
申请人熊光成,男,1946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自叶,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系申请人熊光成儿媳。 经查,刘自叶,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姚围孜村熊家湖组,系申请人熊光成儿媳,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11294561。是申请人熊光成之儿媳,刘自叶于2010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9日发出寻找刘自叶的公告。依照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自叶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光成的儿媳刘自叶,于2010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刘自叶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自叶为失踪人; 二、指定熊光成为失踪人刘自叶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国 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天 雯 |
